合伙人信

1963年12月 巴菲特致合伙人信

巴菲特合伙基金有限公司

810 基威特广场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31 号

1963年12月26日

致全体有限合伙人:

以下税务信息极为重要。如果您自己申报税表,请务必仔细阅读;如果您委托税务顾问代为申报,请将本信转交给他。

(1)如果您本年度收到了合伙企业的任何分配款,在申报联邦所得税时请忽略这些金额。

(2)所有应列入联邦所得税报税表的项目,将于1月25日前由我或由我们的审计师直接寄达。届时我也会告知您如何在税表中正确填报这些项目。在收到这些资料之前,请勿提交税表。

(3)内布拉斯加州居民无需在该州个人财产申报表上申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合伙企业会直接缴纳个人财产税,各合伙人无需自行缴纳。

(4)如果合伙企业的预期收入(比如说,按市值计算占您权益的15%或20%)在您总收入中占较大比重,那么在估算1964年季度预缴税款时,最稳妥的做法是按照1963年实际缴纳的税额来计算。我在个人报税时一直遵循这个做法。这样可以避免因低估收入而受到处罚。您需要就合伙企业收入中的应得份额按季度进行预缴申报。只要本年度的预估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实际缴纳的税额,您就不会因低估而被罚款。

如果您对上述任何内容有疑问,请随时告知我。

一月份,您将收到以下资料:

(1)毕马威公司(Peat, Marwick, Mitchell & Company)出具的审计报告副本。

(2)如上所述的完整纳税数据。

(3)一份关于您在1964年1月1日权益市值的报表,其中已计入一月初的增资或提款(如有)。

(4)我的年度信件——信中将回顾1963年,并传递大量保守的投资理念。

我们今年的成绩与上一封信所报告的大体一致。按月取息的合伙人,其资本账户本年度将增加约20%;不取息的合伙人则将增加26%多一点。

所有承诺函均于12月31日最终生效。如果您希望以任何方式修改承诺函,务必在31日下班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与我联系。您目前的承诺记录如下所示。

此致

沃伦·E·巴菲特